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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微信子商戶信息不存在
最高法新聞發布會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3月15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網絡消費典型案例相關情況。記者注意到,張某等人訴某商家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納入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商家因“差評”擅自公布消費者個人信息構成侵權,本案裁判厘清了經營者澄清消費者“差評”時的行為邊界,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網絡消費信用評價機制的有序運行提供了司法保障。
此次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精選自全國法院報送的數百起案件,涉及負面內容壓制合同效力、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充值、在線旅游預定服務、限時免單促銷、二手商品交易、在線租賃、平臺經營者責任、網絡食品安全、格式條款效力等問題。
據介紹,原告張某等人因不滿被告某商家的“劇本殺”游戲服務,上網發布“差評”,該商家遂在微信公眾號發布與張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記錄、游戲包廂監控視頻錄像片段、微信個人賬號信息,還稱“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像”。張某等人認為商家上述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起訴要求商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等。
審理法院認為,消費者在經營者提供的包間內的活動具有私密性,商家為了澄清“差評”通過微信公眾號公開消費者包間內監控錄像并稱可提供全程錄像,構成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害;商家未經張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個人賬號信息,侵害了張某等人的個人信息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開監控錄像,刪除公眾號文章中“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像”表述及張某等人的微信個人賬號信息,在微信公眾號發布致歉聲明,并向張某等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法表示,評價機制在網絡消費領域中的作用日益明顯,消費者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應予保護。經營者對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獲取的消費者個人信息負有保護義務,經營者公開回應消費者“差評”時,應注意不得侵犯消費者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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