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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pos機案例
法治甘肅網 甘肅法制報訊(記者王麒丞)吳某、薛某、謝某沆瀣一氣,以虛構交易等方式,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并從中牟利,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涉案金額巨大。近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該案的終審判決,以吳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薛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謝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信用卡詐騙罪,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法院查明,吳某、薛某、謝某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間,由薛某、謝某等收集辦卡人資料交給吳某,通過吳某辦理中國農業銀行大額信用卡,再刷卡套現后以收取手續費的名義從中牟利。通過上述手段,3人為辦卡人辦理中國農業銀行大額信用卡后,在吳某開辦的蘭州市七里河福寧茶葉批發部兩部POS機上刷卡套取現金8306281元;在薛某開辦的鯉城區永虹裝飾材料店和蘭州永發航空機票代理服務公司兩部POS機上刷卡套取現金 1560840.12元;在謝某開辦的蘭州雙亞票務有限公司POS機上刷卡套取現金1107473.95元。另查明,起訴書指控謝某非法經營的犯罪數額中,包含了謝某使用本人信用卡惡意透支及冒用葉某信用卡透支使用的數額共計348417.81元。謝某因該犯罪事實已被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故將348417.81元從謝某非法經營的犯罪數額中扣減。
城關區法院一審宣判后,吳某、薛某、謝某均不服,遂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蘭州中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唯量刑過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據此,遂終審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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