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預售時間

 新聞資訊3  |   2023-08-17 09:42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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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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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合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促進我市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門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牽頭對原《合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3月3日前,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郵箱:1973045967@qq.com,或通過本網站調查征集欄目直接留言。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和個人,請注明單位名稱或姓名、聯系電話等內容。

附件:

1.合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合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稿)起草情況的說明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

合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防范交易風險、保障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的收存、撥付、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含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廠房、車位、車庫、倉儲及可預售的地下空間等,下同)在完成首次不動產登記前進行銷售,由買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預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其他形式的購房款等。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范圍內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指導和監督,并負責組織實施市區范圍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各縣(市)房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范圍內的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以下統稱監管部門)。各區、開發區房產(住建)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委托,做好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賬戶管理有關規定,負責指導監管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銀保監部門負責對監管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市范圍內具備監管能力、服務水平、良好資信的銀行,可確定為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被確定為監管銀行,應當通過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并應當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建立監管銀行考核評價制度,并根據考評結果適時調整監管銀行。

第六條 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及有關協議約定,密切配合監管部門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監管銀行應當對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分支機構嚴格監督,定期檢查,及時處置違規行為,并承擔相應經濟、法律責任。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在監管銀行分支機構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一次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監管賬戶,鼓勵一個項目開設一個監管賬戶,原則上一個項目不超過5個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實行專款專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

監管賬戶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并在監管部門門戶網站和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八條 監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監管銀行三方應當簽訂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責任和監管額度等內容。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首次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提交項目詳細的開發建設方案,明確項目每個樓棟開竣工時間、監管賬戶分類設立、項目投資、施工序時進度、分期預售、資金使用等分類計劃安排,并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十條 監管賬戶設立后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經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監管賬戶發生變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原監管賬戶余額劃轉至變更后的監管賬戶,賬戶變更信息應在售樓現場進行公示,并書面告知相關銀行及買受人。

第十一條 買受人支付預售款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并指導買受人通過專用POS機、銀行轉賬等方式直接存入對應的監管賬戶;買受人憑《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回執及銀行進賬單(繳款回單)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繳款票據。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預售資金直接收存至監管賬戶以外的任何其他賬戶。買受人申請購房貸款的,發放貸款單位(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將貸款直接劃轉至對應的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 監管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分為監管額度內資金(以下稱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是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根據商品房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以及項目交付使用條件等因素確定。由監管部門依據不低于上年度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測算的商品房建設工程綜合造價的1.3倍,加上30%不可預見費用核定。全裝修預售項目重點監管資金在毛坯建設工程造價基礎上按照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

監管部門根據項目存在的風險、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市場變化等情況,可適當調整重點監管資金額度。

第十三條 監管賬戶中重點監管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于有關工程建設,包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款等相關支出。

第十四條 監管賬戶中超出重點監管資金的部分為一般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支付退房款、稅款、項目抵押貸款等。

第十五條 預售項目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代建和商業綜合體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項目首次預售前,單獨開設監管賬戶,并參照預售工程確定重點監管資金額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優先將已售住宅監管賬戶產生的一般監管資金按照一定比例轉入該單獨開設的監管賬戶。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資金使用申請,經監管部門核實同意,監管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時,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及以下資料:

(一)項目用款計劃;

(二)監管賬戶對賬單;

(三)用于支付購買建筑材料、設備或租賃設備的,應當提供采購(租賃)合同;

(四)用于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的,應當提供施工合同和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和用款證明;

(五)用于支付退房款的,應當提供退房協議、買受人身份證明等;

(六)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一般監管資金時,需向監管部門提交《商品房預售資金一般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及用款說明等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監管賬戶留存余額達到重點監管資金總額5%以后,方可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原則上按以下工程進度節點撥付。

(一)達到正負零的,毛坯商品房項目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留存7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裝修商品房項目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留存7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

(二)達到主體結構二分之一的,毛坯商品房項目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留存6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裝修商品房項目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留存6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

(三)達到主體結構封頂的,毛坯商品房項目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留存4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裝修商品房項目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留存5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

(四)完成外立面、門窗安裝、腳手架拆除的,毛坯商品房項目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留存2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裝修商品房項目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留存3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

(五)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留存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

(六)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可以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在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主體結構封頂和竣工驗收備案等至少三個使用節點,結合實地勘驗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保項目交付確需支付必要的工程款、材料預訂款等情形的,經項目所在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核,監管部門可以調整建設工程節點撥付比例。

第二十條 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經審核符合撥付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資金撥付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并書面告知房地產開發企業:

(一)超出監管部門核準數額的;

(二)收款單位與申請用途不符的;

(三)前一筆用款未按照核準用途使用且未糾正的;

(四)其他不應撥付的情形。

一份通知書只能簽開一張與之記載事項完全一致的支票。

監管賬戶被人民法院凍結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建設工程款債權人、材料款債權人、租賃設備款債權人等請求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資金支付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項目建設所需資金,或者購房人因購房合同解除申請退還購房款,經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監管銀行應當及時支付,并將付款情況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

第二十一條 根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評定達到誠信企業標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憑其監管銀行以外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見索即付現金保函,替換一定比例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

第二十二條 監管項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項目所在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申請并建立應急監管賬戶,實行監管資金封閉管理,優先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和保交付相關資金支出,監管銀行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監管項目完成房屋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取消該項目預售資金監管,憑監管部門出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取消監管通知書》到監管銀行辦理注消監管賬戶手續。

監管項目控股公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的其他商品住房項目存在建設資金風險的,在監管項目完成房屋不動產首次登記后,其控股公司應優先將監管項目剩余監管資金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的其他風險商品房項目保交樓工程建設。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暫停其商品房預售和合同網簽備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申報材料套取工程建設資金的;

(五)挪用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

(六)未按規定按月足額向項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監管協議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通過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套取監管資金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使用監管資金的,由市、縣(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并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監管銀行應當嚴格按照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指定專人負責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做好監管賬戶監控,定期與本級監管部門進行對賬,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預售資金監管執法檢查工作。監管銀行未及時將預售資金錄入監管系統、未將購房貸款直接劃轉至監管專用賬戶的、經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未及時支付的,監管部門可按照協議約定,暫停該銀行新開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業務,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監管銀行未經監管部門核實同意,擅自撥付監管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應當核準撥付資金而不及時核準、不應當核準撥付資金而核準等情形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明確工作流程、辦事程序、撥付標準等,擬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協議書》文本,推行監管賬戶開設,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監管賬戶取消等業務“全程網辦”,提高監管效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已納入監管的項目(樓幢)按照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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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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